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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文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流程

   (记者罗乃莹)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明确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通知》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等三种类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分别做了具体规定,提出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同时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


  《通知》强调,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审批备案、养老机构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各地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申办人的需要和条件,在审批备案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方面提供准确、详细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同时强调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本文摘自(中国中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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