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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条例草案初审(记者章关春楼彦通讯员王婷)近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浙江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条例(草案)》提出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医疗机构综合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医学技术,推广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的医疗模式,逐步建立中西医多学科诊疗体系,促进中西医融合发展。 为强化公立中医医院的主体地位,《条例(草案)》规定,浙江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现代化综合性中医医院;该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举办的综合性中医医院应当达到三级甲等医院建设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馆。 在中医优质资源扩容和均衡配置方面,《条例(草案)》提出,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扶持具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建设,整合辖区内中医药服务资源。 为加快中医药人才培育,《条例(草案)》指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基层名中医培养工作,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推动形成高等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和师承教育有效融入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 在财政保障方面《条例(草案)》要求,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统筹安排并逐步加大对中医药发展的财政投入。 本文摘自(中国中医药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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