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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医药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62条,在中医药服务与规范、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支持与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重庆市中医药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重庆市中医药条例》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举办规模适宜的现代化综合性中医医院。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健全中西医协同工作机制,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一定比例的中医病床,配备中医医师、中药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综合服务区,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本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治未病签约服务。应当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施设备、技术和人才资源储备。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以中医药服务为主,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高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疾病和中医优势病种的诊疗服务能力。


《重庆市中医药条例》规定,具有规定学历,经认定或者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和进修。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可以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


《重庆市中医药条例》明确,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中,严格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管理,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升中药材质量。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药药事管理制度,建立中药饮片处方专项点评制度,保障安全、合理用药。鼓励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名中医经验方,结合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医疗机构申请配制处方来源于市级及以上级别名中医经验方的中药制剂品种,实行优先审评审批,仅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实行备案管理。


《重庆市中医药条例》规定,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整理研究及传承国医大师、名中医、老药工和本地中医药学术流派的经验和技艺,支持其建立传承工作室,在基层医疗机构设立分站,培养传承人。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老师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师承带教补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职位晋升、职称评聘、中医药荣誉称号评选等方面的优先权利。应当加大中医药科学研究投入和对科研项目、科技人才、科技平台的支持,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重庆市中医药条例》还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科学合理确定、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药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


《重庆市中医药条例》规定,每年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为重庆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日。


 本文摘自(中国中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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