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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学术论文均使用规范的简体字严格执行《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以 1986年 10 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简化字总表》和 1988 年 3 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如有特殊需要, 如中医古籍整理及属于医史、人物、文物等探源、 考证一类的文章, 或专向境外发行的期刊等, 可酌情保留和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但不得使用自造字和其他别字。 引用古籍内容中凡异体字,包括俗字、或字、有案可稽的古讹字,一律改为通行规范字;引用古籍内容中凡两字形异而义同,古籍中通用, 现代未统一规定为何规范字者,如“澼”与“癖”、“注” 与“疰” 之类,则保持原貌;引用古籍内容中凡因形体相似,或增笔, 或缺笔, 或连笔而误写,如“正” 与“止”、“若” 与“苦”、“己、已、巳” 之类,分两种情况,凡明显讹误而无疑义者可迳改,如遇难以裁定孰是孰非者,不改原文。 引用古籍原文时,用字不同,但借用既久,长期沿用而被视为正字而意义相同的通假字,一般应遵照原文。如“矢” 字,本义是“箭”,由于与“屎” 同音,古人常用为“屎”字, 如《伤寒论》中“转矢气” 之例,应保持原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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