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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执业范围及诊疗行为规范

(记者李娜)近日,湖南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湖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及规范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

《通知》明确,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或者在对应的内科、外科、妇产科、眼耳鼻咽喉科等其他临床科室执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其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开展手术等诊疗技术。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中医医师原则上要求注册到内科、外科、妇产科、眼耳鼻喉科、针灸推拿科等二级专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医师既可以注册到二级专业,也可以直接注册到中医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机构注册、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处方权,根据临床需要开具中、西药处方。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急诊医学科或重症医学科诊疗工作的中医类别医师,满足相应条件,经所在主执业机构同意,可以申请增加“急救医学专业”或“重症医学专业”执业范围。

根据《通知》,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等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或参加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及中药饮片处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可以开具常见病、多发病的常用中成药处方,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延续使用中医医师开具的中成药长期处方。参加过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医药知识培训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在临床工作中可以提供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本文摘自(中国中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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