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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印发

(记者王青云)日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范围,优化登记流程,以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运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对2013年印发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含专项)及非财政投入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登记范围:每年初组织登记上一年度通过评价(包括鉴定、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机构进行审定)的中医药科技成果;新增第四条规定“申报登记的成果完成单位主要包括:中医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应当登记,其他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以及相关企业自愿登记”。

同时提出,由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对本地区、本单位所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中国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作为成果登记机构进行形式复核后,将已经登记的成果集中报送国家科技成果网,与科技管理部门等有效渠道登记的数据汇交,形成中医药行业科技成果数据库。

为提高登记质效,根据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开展线上登记并发放登记凭证。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电子凭证并核发登记号,成果完成单位可于线上系统查询并自行下载、打印。

此外,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还在责任与权利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了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的真实性要求、激励约束措施和惩罚措施,鼓励中医药科技成果积极申报,提高成果完成人登记积极性。


本文摘自(中国中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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